外僑留台逾183天 適用就源扣繳
■李惟平(2003-02-23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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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張是香港人,自從大學時來台唸書後,就和台灣結下了不解之緣,娶妻、生子都在這
塊土地上。雖然老張在商場致富後,把妻兒都送到了國外,但事業經營重心,都還是在
台灣。
多年的經營,老張在商界也算是聞人了。除了自己經營的甲公司掛名總經理外,還擔任
乙公司的董事。
有人問老張,為何不入籍中華民國,老張總是神秘的笑著說: 「報稅有好處。」原來,
老張了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對外僑投資國內事業,如果在課稅年度中,因為經營或管理
需要,留在台灣境內的天數超過183天,外僑的所得即可適用就源扣繳的規定。
就源扣繳的稅率是20%。依照老張的賺錢能力,如果用一般所得稅的結算方式,勢必要適
用30%以上的稅率。相較之下,顯然就源扣繳比較划得來。
老張用扣繳的方式繳了多年稅後,沒想到有一天,竟然收到補稅單,原來國稅局認為老
張漏繳了在乙公司的所得。
國稅局的理由是,外僑投資國內事業,若是在台灣境內居住超過183天,確實可以採就
源扣繳的方式繳稅。但前提是,外僑留在台灣的原因,是為經營及管理需要。
老張在乙公司僅擔任董事,而非負有管理責任的常務董事,因此不符合適用就源扣繳
的規定。
雖然老張事後提起復查及行政救濟,並且提供參加董事會、業務大會、餐會、尾牙、
新春團拜等照片,極力表明自己在乙公司可是「善盡管理之責的董事」,但是國稅局
及行政法院仍未接受他的主張,老張最後還是得繳出大筆稅款及罰金。
解析
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且經常待在台灣,或者是,雖然沒有住所,但是
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待在台灣超過183天的人,都必須申報結算所得稅。除此之外,才
算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就源扣繳。
不過政府為了促進外僑、外國人來台投資,在賦稅上也給予優待,並在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第13條中規定,如果外國人經過核准,並且擔任企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因要
經營、管理在台投資的事業,在台灣居住超過183天,還是可以採用就源扣繳。
老張的案例裡,具有外僑身分的老張,既然在台灣的時間已經超過183天,若要主張適用
扣繳規定,就必須提出「有力」證據。
奈何老張拿出來的都是與乙公司的尾牙、餐會照片,不太能看出是因為要經營管理乙公
司,而留在台灣。再加上老張還具有甲公司總經理的身分,使得國稅局及法官認為,老
張在台灣的心力都是放在甲公司身上,難能分出心力經營乙公司。因此,最後國稅局及
行政法院還是決定,老張擔任乙公司董事的報酬,還是不能以就源扣繳方式繳稅。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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