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大陸人民台灣所得 就源扣繳
■ 記者邱馨儀整理
丁先生問:我是大陸人士,91 年在臺灣境內居留合計超過 183天,今(92)年要不
要辦理 91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5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
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其應納稅額就源扣繳即可,亦即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
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而其扣繳率,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
,準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中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辦理之。
大陸地區人民若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則其來臺居留期間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就源扣
繳後,不再併入其具有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
扣抵。但免稅額、扣除額可由其配偶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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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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