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具雙重國籍者,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必須比照國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適用以單一稅率就源扣稅並免辦申報的
報稅方式。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獲一宗案例,某納稅人86年度取得公司分配的股利(
營利所得),卻沒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以這名納稅人86年度住所
設籍台北市,且當年在我國境內居住長達300餘天,顯示納稅人設籍地址,有久住該
址並以之為住所的意思,以納稅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的理由,對納稅人補稅。
不過,這名納稅人主張自己擁有雙重國籍,且住所是在美國不是台灣,雖然我國境內
設有戶籍,卻不等同於住所。他並表張,戶籍登記僅做為住所的參考,不是唯一標準
,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身分對其課稅,明顯有誤。
納稅人同時表示,他是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獲准投資國內某公司,因而取得該
公司分配的股利,應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有關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
稅優惠的適用資格,這筆營利所得只要由給付公司按20%的扣繳稅率扣繳,即形同完
成申報手續,不必再辦理年度結算申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則指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
並有經常居住的事實,不論其在國外是否另外設有住所,是否擁有雙重國籍,即可認
定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因此,當雙重國籍者,因久住台灣且領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
即要依照我國的稅法,比照國人在年度結束時辦理結算申報,不適用就源扣繳的規定
。未辦結算申報者,須補稅處罰。
【2003/01/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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