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不休假獎金屬於加班費的一種,在符合勞基法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
年度才剛結束,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結束
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南區國稅局近日並接到不少電話詢問,特別休假如果沒有
休完,領取的不休假獎金是不是像年終獎金,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
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又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
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
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以內。
【2003/01/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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