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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不休假獎金屬於加班費的一種,在符合勞基法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 年度才剛結束,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結束 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南區國稅局近日並接到不少電話詢問,特別休假如果沒有 休完,領取的不休假獎金是不是像年終獎金,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 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又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 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 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以內。 【2003/01/02 經濟日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15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