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明良/台南報導
台糖公司派駐越南轉投資公司擔任農務處副處長的王朝賢長駐越南工作,被南區國稅
局課徵 7 萬多元所得稅,王朝賢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南區國稅局稱王朝賢只是到國外
出差,依法應課稅,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王朝賢駐越已逾三年且就任新職,並
非短期出差,判決國稅局敗訴。
判決書指出,王朝賢自86年8月就被台糖公司派駐越南,擔任轉投資的「越台糖業公
司」農務處副處長,87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薪資所得零元,但南區國稅局查出他從台糖
公司領取100多萬元薪水,核定應補繳7萬多元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台糖公司依據與「越台糖業公司」合約,指派王朝賢赴越南提供技術
服務,屬於國外出差性質,薪水仍由台糖公司支付,仍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法
仍要課稅。
王朝賢說,從86年起他就長期在越南工作,薪水也是由「越台糖業公司」支付台糖公
司的技術酬勞中支應,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不在課徵所得
稅的範圍內。況且「越台糖業公司」是台糖、金車、義美等公司共同投資,金車、義
美公司派駐越南人員的海外所得不用課稅,為何他的薪資要課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後認為,王朝賢派駐越南,已超過 3 年,且係就任新職,並
非短期出差,因而判決國稅局敗訢。
【2002/11/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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