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因應房屋產租售市場不景氣,北高兩市國稅局決定報請財政部,調降民眾申報今年出
售或出租房屋的所得課稅標準,住家用房屋均調降一個百分點。民眾明年5月申報今
年租金收入或售屋所得,稅負可望減輕。
根據台北市呈報財政部的9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因為房地產市場
交易價格呈現下滑趨勢,北市國稅局建議,售屋所得的課稅標準從去年的20%,降為
19%;房屋與土地的租金標準,住家用部分亦從去年的20%降為19%,其餘不變(即一樓
臨馬路仍按53%課稅等)。
高雄市部分,9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則從17%降為16%;房屋與
土地的租金課稅標準,住家用部分由去年的18%降至17%,非住家(含營業用房屋)仍
維持按「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實課稅。
北、高兩市雙雙調整個人今年出售房屋或出租房屋的課稅標準,主要反映市場實際交
易狀況。官員表示,降幅不大,只有一個百分點,但是對民眾的所得稅負仍有減輕效
果。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原則上是要按實際交易價格課稅,無法提示買賣房屋原始
成本者,或者未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額者,才需按稅捐機關調查後由財政部
發布施行的財交所得額標準課稅。
民眾如果在91年間曾有出售房屋的行為,財政部表示,最好先檢視是否確有財產交易
所得,如果因為近年來房地產價格下跌,虧本出售房屋者,最好在報稅時出示原始購
屋成本,才可以申報財產交易損失,免遭稅捐機關設算所得課稅。
若拿不出原始成本者,財政部表示,即使是虧本賣出房屋,還是要按所得額標準課稅
。以台北市為例,90年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為20%,假設出售的房屋評定現值為100
萬元,拿不出實際交易買賣資料者,即要以100萬元為基礎,按20%就是20萬元做為售
屋所得,合併在綜合所得中申報課稅。
【2002/12/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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