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移轉的節稅策略
■ 廖如陽
財產移轉的方式不外:買賣、贈與、繼承、信託、保險、證券化、動產化、不動產化
等幾種。其所涉及的稅目則有: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
稅及證券交易稅等。
而在從事財產移轉規劃時,稅負當為主要考量因素之一,唯因各種規定繁多,常會顧
此失彼,故以下謹提供一些常見方式,備供參考。
壹、 財產生前移轉或死後繼承之抉擇
生前移轉財產予子女,縱能以買賣方式為之,避開贈與稅,但如財產標的為房地,土
地增值稅、契稅仍無法免除。而如為繼承,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但
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另繼承非契稅課徵範圍,故亦無須繳納契
稅。因此納稅人在作選擇時,須考量自身財產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其他稅賦負擔,避
免節省的遺產稅額還小於多繳的土地增值稅額。一般而言,財產總額在1,200萬元以
下者並不會課到遺產稅,故生前移轉並不有利,尤其是財產屬增值金額極高的土地為
然。
貳、 放棄繼承不如協議分配遺產
曾有某案例,被繼承人甲遺產總額500萬元,房屋貸款300萬元,截至死亡日止尚餘210
萬元未償還。配偶及二女均拋棄繼承,而由子一人繼承,當事人誤認無遺產稅。唯經
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被繼承人甲生前投資某公司1,000萬元,該公司資本額5,000萬
元,原來是甲生前為幫助友人而充為該公司的人頭股東,該友人因此事業無發展機會
已回僑居地。該案經審核後遺產總額為1,5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扣除額350萬元
,遺產淨額750萬元,應納遺產稅84.3萬元,因屬漏報,故再罰鍰84.3萬元。
上例為常見的一般繼承人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繼承,而採拋棄繼承方式達成,
唯此種作法在稅務上有時反會造成不利,以上例而言,如被繼承人配偶及二女不拋棄
繼承,則可增加扣除額780萬元,遺產淨額即為負數,而不會有應納遺產稅額。
至於遺產若要全由子一人繼承,則可以採協議分割繼承方式辦理,因依據財政部67.
8.8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
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故採協議分
割繼承分式,既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
遺產分配目的。
參、 財產不動產化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對遺產價值估價,土地係以公告現值,房屋係以評
定標準價格為準,而其數額一般均較市價為低,故如將現金或銀行存款轉購成房地,
即可降低未來應課稅遺產總額。
肆、 財產動產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4款規定,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
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俟將來繼承人將此項圖
書、物品轉讓時,再自動申報補稅。故許多富豪名流喜好購買古董、字畫等藝術品,
此種課稅方式或許是原因之一。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2003/06/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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