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出售專利權 屬財產交易所得
■ 記者邱馨儀整理)
邱先生問:我將個人研發的專利權出售予國內某公司,約定交易價額是取得該公司股
票20萬股及現金200萬元,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答:有關個人研發專利權出售他人而取得收入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
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一切改良費用的餘額為所得額。又依據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出售予中
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所取得收入50% 應併計綜合所得額
課稅。
邱君以該項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取得的股票僅為該項專門技術的形式代表,尚無
所得發生,嗣後股票轉讓時,就面額部分減除原以專門技術取得的成本,其差額為財
產交易所得,應併入轉讓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2003/02/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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