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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出售專利權 屬財產交易所得 ■ 記者邱馨儀整理) 邱先生問:我將個人研發的專利權出售予國內某公司,約定交易價額是取得該公司股 票20萬股及現金200萬元,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答:有關個人研發專利權出售他人而取得收入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 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一切改良費用的餘額為所得額。又依據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出售予中 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所取得收入50% 應併計綜合所得額 課稅。 邱君以該項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取得的股票僅為該項專門技術的形式代表,尚無 所得發生,嗣後股票轉讓時,就面額部分減除原以專門技術取得的成本,其差額為財 產交易所得,應併入轉讓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2003/02/26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4.14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