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課稅標準 調降1個百分點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公布9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鑑於去年房屋市場仍然低迷
,實際交易價格也微幅下跌,個人出售房屋的課稅標準均較90年度調降1個百分點,
部分售屋民眾可以享有降稅利益。9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
明文件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中,以台北市為例,售屋民眾若無法出示買進與賣出證明
時,其售屋所得要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比去年調降1個百分點。
房屋產租售市場雙雙不景氣,已使財政部決定調降民眾去年出售房屋的所得課稅標準
,不分縣市均調降1個百分點。民眾明年5月申報今年的售屋所得時,稅負可望降低。
根據財政部公布的9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的財產
交易所得標準為:
直轄市部分:
一、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6%計算。
直轄市以外的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原則上是要按實際交易價格課稅,無法提示買賣房屋原始
成本者,或者未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額者,才需按稅捐機關調查後由財政部
發布施行的財交所得額標準課稅。
民眾如果在91年間曾有出售房屋的行為,財政部表示,最好先檢視是否確有財產交易
所得,如果因為近年來房地產價格下跌,虧本出售房屋者,最好在報稅時出示原始購
屋成本,才可以申報財產交易損失,免遭稅捐機關設算所得課稅。
【2003/02/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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