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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屋換大屋 二年內得扣抵 ■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近年來房地產景氣低迷,各地區房價普遍處在低檔水準,許多人趁機換新屋,而且是 以小屋換大屋,不管是先買再賣或是先賣再買,在所得稅法上都可享有租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 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 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 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因此納稅義務人若於近兩年內有符合上述規 定者,得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南區國稅局舉區內納稅義務人為例,某甲於90年10月出售自用住宅乙幢,售價400萬 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因該筆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13萬元綜合所得稅額。 之後在91年10月重新購置別墅乙幢,買價600萬元。依前述法條規定,在申報91年度 綜合所得稅時,即得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13萬元。而且不管是屬先購後售者, 或先售再以委建方式取得者,均能享有相同之租稅優惠。 【2003/02/1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6.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