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錢賣屋 仍得申報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去年曾經賠錢賣屋的民眾要注意,即使出售房屋沒有任何所得,今年5月報稅時,還
是要記得主動申報房屋買賣的成本資料,說明售屋虧損的情形,千萬不能因為賠錢賣
屋即誤認免稅,否則將遭稅捐機關核定售屋所得課稅。
房地產市場的不景氣,也反映在民眾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之上。財政部表示,經
濟景氣持續低迷,民眾賠錢賣屋情形時有所聞,如何避免稅捐機關直接按財政部頒定
的課稅標準,核定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有幾點要訣,納稅人不可以不知道。
一、納稅人當年度有出售房屋的行為時,無論虧損與否,在辦理申報時,都應主動申
報。
二、申報時須提出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與成本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稽徵機關
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損失。
經稅捐機關核定有財產交易損失者,納稅義務人還可憑以扣除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不足扣除者,並可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申報扣除。
三、上述所稱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買進或賣出該房屋的買賣契約書(需載有價款收付
紀錄或另附價款收付憑證)及因取得、改良、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契
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憑
證或單據。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合法節稅是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民眾售屋後如能主動申報,並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調查屬實,即可避免被機徵機關直接核定財產交易所得補
稅的遭遇。
【2003/02/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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