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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有損失請保留憑據以節稅。    (桃園訊)買賣房屋有損失請保留憑據以節省稅金,近幾年房地產不景氣, 有許多人投資買賣房屋賠錢,本局提醒民眾,如有財產交易損失,不要自 認倒楣,應舉證列報扣除減稅。    本局表示,依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有財產交易 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額手稱慶為 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不足扣除者,得以以後三年之財 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而其認定方式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 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餘額為 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因此如有損失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 關文件備齊,作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這些相關文件包括原始買賣契約書(含私契)、收付款的記錄證明、契稅 、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 費、土地增值稅、裝潢費等。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 當地「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 易所得標準」課稅,該標準是不考慮納稅人出售房屋可能虧損情況,對實 際有財產交易損失納稅人而言是非常划不來的,因此籲請民眾平日養成保 存有關單據和憑證之習慣,作為日後申報所得稅舉證文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2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