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馨儀整理
張小姐問:
我在90年元月間遭債務人倒帳200萬元,一直到現在都未能收回,這筆呆帳損失於當年
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為財產交易損失?
南區國稅局答:
個人出借金錢遭債務人倒帳情事時有所聞,但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是指納
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營利活動而持有的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失
。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的損失,並非所得稅法所稱財產交易損失,因此張小姐這
筆損失,無法准予認列。
張小姐可循法律途徑,採取民事訴訟程序保全債權。
【2002/10/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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