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分期給 免稅額比照一次領取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企業因為財務或資金困難,與員工達成協議分期給付退職所得者,財政部同意,仍可
視為一次給付,免按分期給付全年65萬元的免稅額計算。
財政部也規定,協議分期給付員工退職所得者,可在給付金額超過一次給付的定額免
稅年度時,再由員工申報繳稅。
目前,一次給付退職所得享有全額免徵所得稅部分,是以退職服務年資乘以15萬元。
舉例來說,張三在甲公司服務,服務年資為20年可以享有的退職所得全額免稅額即為
300萬元。假設張三可以領取的退職所得為400萬元,超過的100萬元必須半數課稅。
張三若與公司協議分20期給付退職所得,其退職所得給付年度將跨越二個年度,即自
92年1月開始每月支付20萬元,直至93年8月為止。
財政部最新函釋規定,張三與公司協議分期取得的退職所得,可以享有300萬元免稅額
,因此張三在92年全年所領取的240萬元所得,因為並未超過300萬元免稅額,公司在
給付時可以不必對張三扣繳所得稅。
但是公司分期給付給張三的退職所得,至93年4月開始已超過免稅額部分,甲公司在給
付時就要依規定的扣繳率對張三扣繳所得稅。張三也要在94年5月申報93年度所得稅時
,就申報領取超過定額免稅額部分的退職所得繳稅。
財政部表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規定,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退休金時,得報
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民營企業受雇人員退職金的領取,一般是依照企業所訂
員工退休金給付辦法規定,沒有訂定辦法者,可依勞資雙的約定。
因此,若員工與企業協議退職所得可採分期給付,財政部表示,仍可視為屬一次給付
退休金,同時因綜合所得稅是採取現金收付實現制,分期給付退職所得可在達到課稅
標準的給付年度時,再申報所得稅。
【2003/05/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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