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馨儀整理
吳先生問:我已經退休了,最近接到機關補發的「退職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
告知應補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請問補報是否會受罰?
南區國稅局答覆:退職所得自 87 年 6 月 22 日起,改為定額免稅,機關、事業及團
體於退職人員退休年度未依有關規定計算退職所得,事後經重新計算並辦理更正補報
87、88、89 及 90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致退休(伍)人員發生短漏報所得的情事,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因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事由,免依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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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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