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
楊先生問:
我被公司資遣,公司給付一筆預告期間工資,並且依非固定薪資按給付金額扣繳6%稅
額,公司這樣做對不對?
南區國稅局答: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兼具資遣
費性質。
資遣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九類的退職所得,並非薪資 所得,應按給付金額
減除定額免稅後的餘額扣取6%,因此公司依非固定薪資按給付金額直接扣繳6%稅款是
錯誤的。
楊先生可請原任職公司重新計算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金額,再以其實際領取的退職所
得(含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的餘額,按6%扣繳稅款即可。公
司若有溢扣稅款,可向公司申請退還。(記者邱馨儀整理)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tw)
【2002/12/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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