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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訊 楊先生問: 我被公司資遣,公司給付一筆預告期間工資,並且依非固定薪資按給付金額扣繳6%稅 額,公司這樣做對不對? 南區國稅局答: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兼具資遣 費性質。 資遣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九類的退職所得,並非薪資 所得,應按給付金額 減除定額免稅後的餘額扣取6%,因此公司依非固定薪資按給付金額直接扣繳6%稅款是 錯誤的。 楊先生可請原任職公司重新計算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金額,再以其實際領取的退職所 得(含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的餘額,按6%扣繳稅款即可。公 司若有溢扣稅款,可向公司申請退還。(記者邱馨儀整理)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tw) 【2002/12/26 經濟日報】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5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