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你現在情況來看,除非公司申報營所稅的時候可以把員工的
房屋津貼列為費用,否則房東是不需要課到稅的,
這點可能要請熟悉營所稅的朋友幫忙查一下:)
如果公司是自行吸收房屋租金支出 當作員工褔利...
那你可以跟房東講國稅局不會跟他課稅,麻煩請他重訂契約
因為就只有你自己(房客)在申報綜所時列舉租金支出
國稅局唯有查到房子確實有出租,才能有證據向房東課稅!
如果房東堅持不重訂契約
你在申報綜所時,也可依租賃契約.收據等列舉扣除租金支出
房屋租金支出一年最多可以扣除 $12,000
PS1.有的房東會商量不列舉,然後少算你一點房租
PS2.要在資料齊全情況下,國稅局才會准認租金支出
※ 引述《clivia (誰又真的在乎誰)》之銘言:
: 我的工作單位針對半年受訓期間有房屋津貼
: 不過租賃契約起迄時間點必須剛好是受訓期間的第一天和最後一天
: 因此我勢必要和房東再訂另一個契約
: 讓我向工作單位申請
: 可是這樣房東可能必須多負擔相關稅捐
: 我想請問的是
: 目前我是與房東同住
: 也就是房子一方面自用 一方面又出租
: 如果我要求房東和我另訂契約去申請津貼
: 這樣房東要繳交的房屋稅、地價稅會提高嗎?
: 如果會提高 那麼我將來搬家後
: 房東還會一直被稅捐機關追繳嗎?
: 請高手指點一下
: 因為我擔心房東因此不願意和我另訂契約
: 謝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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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屌的台灣創作樂團 董式搖滾「1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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