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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現在情況來看,除非公司申報營所稅的時候可以把員工的 房屋津貼列為費用,否則房東是不需要課到稅的, 這點可能要請熟悉營所稅的朋友幫忙查一下:) 如果公司是自行吸收房屋租金支出 當作員工褔利... 那你可以跟房東講國稅局不會跟他課稅,麻煩請他重訂契約 因為就只有你自己(房客)在申報綜所時列舉租金支出 國稅局唯有查到房子確實有出租,才能有證據向房東課稅! 如果房東堅持不重訂契約 你在申報綜所時,也可依租賃契約.收據等列舉扣除租金支出 房屋租金支出一年最多可以扣除 $12,000 PS1.有的房東會商量不列舉,然後少算你一點房租 PS2.要在資料齊全情況下,國稅局才會准認租金支出 ※ 引述《clivia (誰又真的在乎誰)》之銘言: : 我的工作單位針對半年受訓期間有房屋津貼 : 不過租賃契約起迄時間點必須剛好是受訓期間的第一天和最後一天 : 因此我勢必要和房東再訂另一個契約 : 讓我向工作單位申請 : 可是這樣房東可能必須多負擔相關稅捐 : 我想請問的是 : 目前我是與房東同住 : 也就是房子一方面自用 一方面又出租 : 如果我要求房東和我另訂契約去申請津貼 : 這樣房東要繳交的房屋稅、地價稅會提高嗎? : 如果會提高 那麼我將來搬家後 : 房東還會一直被稅捐機關追繳嗎? : 請高手指點一下 : 因為我擔心房東因此不願意和我另訂契約 : 謝謝囉! -- 最屌的台灣創作樂團 董式搖滾「11台」 試聽網址 http://www.books.com.tw/exep/cdfile.php?item=002008325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5.7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