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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整理) 高雄市白小姐問: 我是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執行業務者,我們的事務所是由我父親提供使用的房屋, 我們的租約中規定事務所不必給付租金,但必須代房屋所有權人(即我父親)支付使 用房屋的各項稅捐。 請問,代付的房屋各項稅捐,可不可以列為租金支出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 這項由合夥執業者負擔的費用,可以視同租金支出,在申報所得稅時列為費用支出。 這項代房屋所有權人支付的房屋相關稅捐支出,執行業務者應填報免扣繳憑單,以便 由所有權人合併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稅務法務版即日起接受讀者來函詢問各項稅務問題,將轉請稅務機關、會計師等解答 。來函請具真實姓名、連絡電話(本報刊出問答時,不會刊載這些資料),以電子郵 件寄至tax@udngroup.com.tw 或傳真至(02)27463550。 【2002/10/02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