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整理)
高雄市白小姐問:
我是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執行業務者,我們的事務所是由我父親提供使用的房屋,
我們的租約中規定事務所不必給付租金,但必須代房屋所有權人(即我父親)支付使
用房屋的各項稅捐。
請問,代付的房屋各項稅捐,可不可以列為租金支出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
這項由合夥執業者負擔的費用,可以視同租金支出,在申報所得稅時列為費用支出。
這項代房屋所有權人支付的房屋相關稅捐支出,執行業務者應填報免扣繳憑單,以便
由所有權人合併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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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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