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兩岸通婚日多,親屬扶養問題也不少。最近台北市國稅局碰上一件大陸新娘來台依親
的案例,公婆見大陸媳婦及孫兒孤苦無依,予以接濟,申報所得稅時,希望也能把媳
婦列報為扶養親屬,但由於不符稅法規定,國稅局也愛莫能助。
案件中的女主人翁劉小姐是在大陸與來自台灣的先生相識。兩人結婚後,生下一女。
不料一年多後,台灣先生意外去世,留下孤兒寡母。無路可走之下,劉小姐帶了女兒
,來台投靠公婆。由於劉小姐學歷僅止於小學,謀生不易,生活艱困,又要照顧幼女
,平時也只有靠公婆拿出微薄的退休金,勉強度日。
劉小姐的公婆申報89年度所得稅時,於是也把劉小姐列為扶養親屬。
不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1款第4目規定,民眾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
被列報者必須未滿20歲,或是年滿60歲以上,沒有謀生能力。
劉小姐出生於民國59年,當時已年過30,顯然已經不符稅法規定,國稅局也只能不准
劉小姐的公婆列報她為受扶養親屬。
【2002/10/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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