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以閒置資金存入金融機構後,再以存單向金融機構辦
理質借,這段期間的存款利息必須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存單質借的利息支出不可以自
存款利息收入中扣除。
國稅局表示,依照法令規定,利息支出的扣除項目目前只限於購買自用宅的利息支出
,及購買不動產出租租賃成本費用採逐項列舉時,原購置不動產向銀行貸款衍生的利
息,才可以扣除。借款或質押利息支出並不屬於扣除項目,民眾報稅時應該注意。
最近,台北市國稅局即發生一宗案例,一名納稅人將一筆鉅額資金存入銀行,做為理
財用途,之後又以該筆定存單向原銀行質押借款。當年,這名納稅人合計的利息收入
為73萬元,質押借款的利息支出是14萬元。
在申報所得稅時,該納稅人將利息收入扣除質借利息支出後,以餘額59萬元申報利息
收入,結果遭國稅局剔除,改以全部的利息收入73萬元重新課稅。
【2002/12/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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