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北高兩市市長選舉即將在年底舉行,財政部表示,依照規定,納稅人在候選人名單公
布日到投票日間,對候選人進行政治獻金的捐贈行為,享有所得稅減稅權益。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民眾對於所有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捐贈扣除額上限
為2萬元。舉例來說,納稅人本人、配偶及二個受扶養親屬,每人捐贈給公職候選人2
萬元,總共可扣除金額就是8萬元。納稅人適用的所得稅率如為13%,可以節省的稅額
達1.04萬元。
不過,必須注意的問題是,每人捐贈公職候選人的扣除額,最多只有2萬元,民眾同
一年度捐款給公職候選人的對象超過一人以上,捐款金額超過2萬元時,也只能扣除
2萬元。
申報政治獻金捐款扣除額時,必須要檢附候選人開立的收據正本,且收據須是中央選
舉委員會規定的格式。如果收據格式不符或截至本次受贈的累計金額,超過選罷法規
定的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時,可以不予認定。
還要注意的是,對候選人捐款的捐贈日期,必須在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期間
內者,才能列報。對於政黨的捐贈,則全年均可進行,每一申報戶可扣除金額,以不
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且總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
捐款給政黨,只需檢附政黨開立的受贈收據正本,但同樣需符合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
的格式,如果收據格式不符,或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在90年度省(市)以上公職人員
選舉的平均得票率未達5%,其捐款稅捐機關同樣可以不認定。90年度計有國民黨、民
進黨、親民黨與臺灣團結聯盟等四政黨符合列報規定。
【2002/1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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