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值公設地換建地 避稅新招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2003-04-07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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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引起軒然大波,最近國稅局又發現,在贈與稅方面,也有人動
起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腦筋,利用層層公設地贈與,將建地轉手給下一代,以逃避贈與稅。
舉例說,某對夫妻擁有一塊建地,希望將這塊建地移轉給小孩。首先這對夫妻可由其中
一人,例如母親出面,購買與建地等值的公設保留地,之後再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
小孩。由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贈與公設地,可免贈與稅,因此這一階段,
並無贈與稅負擔。
第二階段,則是小孩拿著這塊母親處受贈得來的公設地,與父親等值的建地交換。
法令規定,等值的交換可以免贈與稅,因此等值的公設地及建地之間的交換,也可免稅。
如此一來,經過兩層贈與,父母等於可以全程免贈與稅,將建地移轉給小孩。
m北市國稅局表示,表面上看來,這樣的交換可以免稅,可是畢竟經過刻意安排,不是正
當的贈與行為,國稅局會以「實質課稅」立場,向納稅人補稅並罰款。
官員說,這類繞圈贈與的安排,有點類似「三角移轉」案件,也就是父母將要移轉給子
女的房地產先製造假買賣,過戶給第三者,再由第三者過戶給原地主的子女,避免課徵
贈與稅。對這類案件,國稅局也是採實質課稅原則,課以贈與稅。
不過會計師表示,以公設地交換建地,與捐地節稅或是三角移轉相比,可說是「完全合
法」。首先,遺贈稅法中明訂公設地的贈與或交換,以公告現值為計價標準。比起捐公
設地抵所得稅,法律並未明訂是以市價或是公告現值計算價值,更有法律依據。
再說三角移轉的案子裡,多是假買賣,實際上並無資金流動。但利用公設地移轉、贈與
案例中,卻有真正等值的土地交換動作,合乎法律規定,國稅局若要以實質課稅原則課
稅,可能還有疑慮。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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