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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稅前 撤銷公設地贈與 免補稅免罰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先贈與後買回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稅捐機關查獲其避稅行為前,如取得地政機關同意 撤銷公設地贈與,財政部將不予補稅,也不處罰。財政部高級官員指出,民眾如果已 經採行贈與公設地後,再以現金或建地等價值財產,換回(或買回、分次分割等)原 已贈與的公設地,必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撤銷公設地贈與申請,在稅捐機關未查獲之前 ,地政機關亦准其撤銷原先贈與行為者,可以免補贈與稅。 財政部同意撤銷贈與公設地者,可以免補徵贈與稅,對不瞭解稅法規定卻因先贈與、 後買回公設地需補繳贈與稅的民眾而言,無疑提供一道補救機會。 高級官員說,財政部過去在處理納稅人將現金存入子女或他人的金融機構帳戶,卻未 申報贈與稅的贈與案件時,也准許贈與人在稅捐機關查獲其贈與行為前,主動將存款 從受贈人的金融機構帳戶返還給贈與人者,即可視同贈與行為不存在,免予補稅。 對於先贈與、後買回公設地的免稅土地贈與避稅案,高級官員認為,只要贈與人能夠 以正當理由,取得地政事務所同意,撤銷其原贈與公設地的申請,並將公設地產權回 復為贈與人所有,也可比照不對贈與人補稅。 財政部日前發布行政命令,規定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在7月1 日以前發生的案件,都准予補稅免罰。贈與行為在今年7月2日以後者,不但要補課贈 與稅,還要再加罰一倍罰鍰。 這紙行政命令的目的,在遏阻坊間藉由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的特 性,由父親(或母親)先將名下公設地贈與給子女,再以現金向子女買回已贈與公設 地的避稅行為。財政部指出,藉由免稅土地重複贈與,可以讓納稅人成功將名下財產 全數移轉給指定的繼承人,卻免繳一切稅捐,嚴重侵害政府稅收。 不過,基於部分民眾從事這項被財政部視為不當避稅行為的租稅規劃時,並不清楚將 會觸犯法令,財政部高級官員表示,稅捐機關目前雖已展開補稅調查,但是納稅人只 要在稅捐機關查獲之前,主動辦理贈與撤銷申請且獲准者,即可免列為補稅對象。 【2003/04/29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18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