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公設地 明年起按實價抵稅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長林全昨(3)日宣布,公設地捐贈抵稅案,自明年1月1日開始,一律改按實
際購入價格計算可以抵稅的金額。巨商富賈利用低價購買公設地捐給政府,再高價申
報抵稅的節稅手法,最多只剩半年。
林全昨天指出,財政部已經完成公設地捐贈抵稅案件的處理原則,基於捐地作業時程
與地政機關的作業人力,財政部將給予購買公設地並準備捐贈給政府者,長達七個月
的緩衝期,即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土地捐贈過戶手續的案件,明年5月報稅時,
還是可以按公告現值申報捐贈價值抵稅。
自明年1月1日開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捐地抵稅價值,一律改按土地實際取得成本計
稅。也就是說,納稅人以較低市價購入公設地,再以較高的土地公告現值申報抵稅的
節稅管道,將自明年元月起不再有效。
這項公設地捐贈抵稅按市價計算抵稅金額的施行範圍,除了一般經由買賣取得的公設
地外,也包括受贈取得的公設土地在內。有關公設地捐地抵稅的重要處理原則還包括
:
一、不溯及既往: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土地辦理捐贈,申報綜合所得稅扣贈
列舉扣除時,應按土地的取得成本為準,至於過去捐地的納稅人,可免按取得成本計
算捐贈價值。
二、緩衝期:自92年12月31日為止的捐地案件,仍按公告現值計算贈與抵稅金額。
三、應檢附文件:
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2.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四、土地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定的案件,如土地買進年
度與捐贈年度不同者,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可列報的捐贈扣除額,調整金額以千
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五、未取得土地成本證明:自93年1月開始,各國稅局將參考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
情形擬訂扣除標準,報財政部核定後,依部頒標準認列土地捐贈的扣除額。
【2003/06/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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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解決了一個大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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