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邱馨儀整理
何小姐問:
本人因蛀牙拔除而製作人工牙根,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醫藥及生
育費」?
南區國稅局答: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
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
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何小姐個人如因牙病在符合上列規定的醫療院、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的醫
療費支出,可憑該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但其診斷證明如載明係因美容的目的而為的支出,則非屬醫療性質,不得列報列舉
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平時應妥為保管醫藥及生育費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作為綜合所得稅
申報時檢附的憑證,以達節稅效益。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3/01/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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