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課股票憑單代號 攸關權益
■ 葉耿漢
今年所得稅申報前夕,本報報導一些兩稅合一施行以前取得的緩課股票,在過去一年
內轉讓而必須在此次合併申報所得者,由於憑單的格式代號錯誤,可能平白失掉適用
27萬元儲蓄投資扣除額的機會。這種情形顯示稽徵機關與扣繳義務人的溝通不足,實
有加強宣導的必要。
過去留下的緩課股票,依照規定須待股票轉讓或送存集保的年度才申報課稅。因此,
投資人持有的緩課股票在91年度移轉或送交集保者,都必須在此次合併申報所得稅。
惟因當年緩課股票的增資財源分別來自不同年度的盈餘,受到兩稅合一制度的影響,
課稅待遇有所不同。凡運用兩稅合一施行以前(即86年度以前)的未分配盈餘增資的
緩課股票,依照規定沒有抵稅權,但可適用儲蓄投資扣除額27萬元免稅的待遇。如運
用兩稅合一施行以後(即87年度以後)的未分配盈餘增資的緩課股票,享有抵稅權,
但不得適用儲蓄投資扣除額。以上兩種緩課股票在移轉後扣繳義務人開給投
資人的「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各有不同的格式代號,前者為「71M」,後者
為「71」,現在發現好幾家上市公司將二者混而為一,一律註記為「71」,導致很多
人平白失掉適用27萬元免稅的權益,尤其採用二維條碼軟體報稅者,更可能吃了虧還
茫然無知。
在記者訪問時,有些扣繳義務人(發行公司)表示根本不知道有「71M」代號的存在
,也有人表示最近才接到主管的口頭通知,但憑單早已發出去。而稽徵機關則堅稱早
就公布在案。前者僅憑口說,後者有案可稽,證之二維條碼報稅軟體中確有「71M」
代號存在,稽徵機關的說法應屬可信。如今追究原因何在無補於事,錯誤既已鑄成,
說明過去的政令並未落實,為期不要重蹈覆轍,這種憑單代號變更,今後不應只是公
告而已,也應該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設法主動深入民間,才不致再傷害無辜的納
稅義務人。
對於現在已經申報錯誤而可能失掉適用儲蓄投資扣除額的納稅人,希望財稅機關在查
核申報案件時,發現有「71」代號所得者,主動注意其緩課股票的取得日期而加以訂
正;扣繳義務人如發現有錯者,也應主動通報稽徵機關;至於納稅義務人當然也可主
動辦理更正申報。
【2003/06/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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