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股利所得 當心被罰款
■ 記者林瑞陽
台灣人善於投資理財,而其投資方式,又以購買股票居多,不過,無論有沒有買賣股
票,多數民眾基於便利或避險考量,都會將現金分別存放在不同的銀行帳戶,也因此
,每年初各上市上櫃公司及金融機構的股利憑單和扣繳憑單,總是如雪片般飛來,讓
許多納稅人不知所措。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股利憑單應該併入營利所得申報。基本上,股利可分為「公司分
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及「公司分配的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
股利總額」兩種,前者是開立扣繳憑單,納稅人應將「給付總額」填報在申報書上,
而後者則是開立股利憑單,納稅人必須填報「股利總額」及「可扣抵稅額」。
如果納稅人收到的是開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的營利所得,應該將其中的
「股利總額」、「可扣抵稅額」填寫於申報書,但對於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的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則應依「所得申報金額」填報。
至於銀行給付的利息,納稅人應該列入利息所得欄申報。台北市國稅局特別提醒,許
多民眾誤以為銀行的利息所得可以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就不申報這筆所得,未
來國稅局在進行查核時,都將短漏報所得處理,金額過大時還必須罰款,必須特別留
意。
國稅局表示,可以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所得,只包括:
1. 扣繳憑單所得格式代號為5A的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和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
利息,以及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2. 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上市公司緩課記名股票,因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
、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而取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者。
國稅局建議,由於股利所得和利息所得的筆數眾多,納稅人應該以政府憑證管理中
心核發的 GCA身分憑證,或內政部核發之 IC卡自然人憑證作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
得稅網路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連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以免出現遺漏。
(系列完)
【2003/05/0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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