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夫妻雖然互為納稅義務人,但是在報稅時若選擇做為「配偶」者,將失去調閱擔任納
稅義務人一方的財產、所得以及營業、納稅資料查閱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稅捐稽徵法賦予納稅人可以查閱所得、財產、營業及納稅
資料的權利,只限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夫妻之間雖然互為納稅義務人,但若
在報稅時選擇擔任配偶的一方,因為仍非納稅義務人,若無另一方的授權,將無權查
閱對方的所得資料。
由於有部分夫妻因故反目,為掌握彼此的所得狀況,要求稅捐機關提供對方的課稅資
料,國稅局表示,稅捐機關只能依法對納稅義務人提供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除納
稅人本人之外,未經授權者向稅捐機關索閱課稅資料,稅捐機關均不能透露,否則即
會觸法。
但是有許多夫妻因為不瞭解稅法規定,認為夫妻既然在法律上互為納稅義務人,卻不
一定擁有查閱對方課稅資料的權利並不合理。
台北國稅局表示,在申報所得稅時,夫妻可以自行選擇其中一方為納稅義務人,且因
申報為「配偶」者,與「納稅義務人本人」並不相同,所以除取得納稅義務人本人的
授權外,配偶仍不得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的財產資料。
北市國稅局提醒有必要調閱納稅人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者,必須取得納稅義
務人本人的授權,以及攜帶委託書、本人及受託人的身分證正本、印章,以免白忙一
場。
【2002/12/24 經濟日報】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