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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perbon (好多年以前)》之銘言: : ※ 引述《MasakiCI (心 動)》之銘言: : :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轉資本公積,辦理增資,發放股票給股東, : : 之後短期辦理減資收回股票,發給股東的現金, : ^^^^^^^^可不可以請問一下何謂”短期辦理”? : : 是否應課綜合所得稅呢? : : 感激!! : 我怎麼覺得這個交易看起來在賣土地圖利股東! : 若賣了土地,那時公司會繳交土增稅,照理說不會再課股東綜所稅才對 過去有很多公司以這種手法,企圖幫助股東逃避綜所稅。 不過國稅局還是以「實質課稅」的原則,據以課稅。 雖然股東們提起行政救濟,但無論在高等或是最高行政法院, 股東們都被判敗訴。 ----------------------- 增減資配股獲利 須課綜所稅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與收益分配股東行為無異 不屬轉讓股票免稅範圍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多家未上市公司以出售土地所得轉列資本公積,辦理增資,配股給股東, 不久之後再減資,以現金向股東買回股票。最高行政法院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皆判決指出,股東透過類似方法所得的收入,屬於股利所得,應課徵綜所稅。 88、89年間,曾有多家未上市公司以出售土地所得,辦理增、減資方式, 幫助股東以「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名義,逃避稅負。不過,法院做出判決後, 這些「證券交易所得」皆成了「股利所得」。據國稅局估計,這些股東所應補繳的稅額 及漏報罰款逾10億元。 這些公司的手法是,先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規定出售土地,並將所得列為資本公 積,之後再配股給股東,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卻又進行減資,發放現金給股東,收回 股票,不久,這些公司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宣稱,公司向股東買回股票,屬證券交 易行為,符合免稅規定。 不過國稅局認為,公司向股東買回股票,表面上看來屬證券交易行為,但從整個過程 來看,其實算是發放股利,基於實質課稅原則,應該課徵所得稅。股東不服,向法院 提起上訴。 這些股東指出,國稅局應辨明公司買回股票的時點是公司仍在營業時,還是解算辦理 清算後。這兩個時點,分別適用不同的財政部函釋。如果是公司存續之時,就應適用財 政部69年及81年發布的函釋令,股東取得公司買賣土地,轉列資本公積,再轉增資配發 的股票可以免稅。但若是辦理清算後,則應適用84年函釋,將這部分金額視為投資收益 或營利所得。 股東表示,他們獲得公司配發股票、以及將股票賣給公司,獲取現金之時,公司都仍在 營運,所以應該適用69年及81年函釋,把這部分所得視為證券交易所得,可以免稅。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意見卻是,這些行為,與公司將出售土地收益 分配給股東無異,並不算是轉讓股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這些未上市公司根本沒有減資必要,一來其營業並無發生鉅額 虧損,二來公司經濟情勢又無發生變化,需要減資收縮公司規模。所以,這些手段可見 都是造假,公司與股東間的交易,不能真正算是股票轉讓。 最高行政法院更指出,這些案例裡,某家公司的減資金額,甚至超出增資金額,明顯是 以增減資手段將出售土地增益分配給股東,以規避稅負,依實質課稅原則,股東依此管 道獲取的資金,皆應算是股利所得,課徵個人綜所稅。 【 2001-12-17/經濟日報/8版/國際1.稅務法務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3.8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