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perbon (好多年以前)》之銘言:
: ※ 引述《MasakiCI (心 動)》之銘言:
: :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轉資本公積,辦理增資,發放股票給股東,
: : 之後短期辦理減資收回股票,發給股東的現金,
: ^^^^^^^^可不可以請問一下何謂”短期辦理”?
: : 是否應課綜合所得稅呢?
: : 感激!!
: 我怎麼覺得這個交易看起來在賣土地圖利股東!
: 若賣了土地,那時公司會繳交土增稅,照理說不會再課股東綜所稅才對
過去有很多公司以這種手法,企圖幫助股東逃避綜所稅。
不過國稅局還是以「實質課稅」的原則,據以課稅。
雖然股東們提起行政救濟,但無論在高等或是最高行政法院,
股東們都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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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資配股獲利 須課綜所稅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與收益分配股東行為無異 不屬轉讓股票免稅範圍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多家未上市公司以出售土地所得轉列資本公積,辦理增資,配股給股東,
不久之後再減資,以現金向股東買回股票。最高行政法院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皆判決指出,股東透過類似方法所得的收入,屬於股利所得,應課徵綜所稅。
88、89年間,曾有多家未上市公司以出售土地所得,辦理增、減資方式,
幫助股東以「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名義,逃避稅負。不過,法院做出判決後,
這些「證券交易所得」皆成了「股利所得」。據國稅局估計,這些股東所應補繳的稅額
及漏報罰款逾10億元。
這些公司的手法是,先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規定出售土地,並將所得列為資本公
積,之後再配股給股東,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卻又進行減資,發放現金給股東,收回
股票,不久,這些公司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宣稱,公司向股東買回股票,屬證券交
易行為,符合免稅規定。
不過國稅局認為,公司向股東買回股票,表面上看來屬證券交易行為,但從整個過程
來看,其實算是發放股利,基於實質課稅原則,應該課徵所得稅。股東不服,向法院
提起上訴。
這些股東指出,國稅局應辨明公司買回股票的時點是公司仍在營業時,還是解算辦理
清算後。這兩個時點,分別適用不同的財政部函釋。如果是公司存續之時,就應適用財
政部69年及81年發布的函釋令,股東取得公司買賣土地,轉列資本公積,再轉增資配發
的股票可以免稅。但若是辦理清算後,則應適用84年函釋,將這部分金額視為投資收益
或營利所得。
股東表示,他們獲得公司配發股票、以及將股票賣給公司,獲取現金之時,公司都仍在
營運,所以應該適用69年及81年函釋,把這部分所得視為證券交易所得,可以免稅。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意見卻是,這些行為,與公司將出售土地收益
分配給股東無異,並不算是轉讓股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這些未上市公司根本沒有減資必要,一來其營業並無發生鉅額
虧損,二來公司經濟情勢又無發生變化,需要減資收縮公司規模。所以,這些手段可見
都是造假,公司與股東間的交易,不能真正算是股票轉讓。
最高行政法院更指出,這些案例裡,某家公司的減資金額,甚至超出增資金額,明顯是
以增減資手段將出售土地增益分配給股東,以規避稅負,依實質課稅原則,股東依此管
道獲取的資金,皆應算是股利所得,課徵個人綜所稅。
【 2001-12-17/經濟日報/8版/國際1.稅務法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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