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如陽
民國九十一年即將邁入尾聲,在驗收一年來的成果之際,您是否也應想到明年五月要
申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而事先有所準備規劃呢!當然除了綜所稅以外,如果您有為
子女投資置產的打算而又不想被課到贈與稅,則更應在年底前有所準備動作。
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未成年子女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您有準
備以子女名義投資置產的打算,最好善用每年每人一百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在年底
以前由父母每人各贈與一百萬元予子女,以做為未來子女購買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財
產的資金來源證明。至於是否要向國稅局申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則並不重要,重要的
是將來以子女名義投資、置產時要能提出完整的資金存提流程,否則光僅有國稅局核
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卻無法交代受贈資金流向及置產資金來源者,仍會被課徵贈
與稅,當然如果您能兩者均備那更好。
而稅法規定的贈與稅申報時限為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因此您可在年底前贈與子
女一百萬元,明年初再贈與一百萬元,而在明年初規定的申報期限內一起向國稅局申
請此兩次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此外要附帶說明的是上述稅法規範的對象雖僅是「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但實務上
,國稅局仍會就二十歲至三十五歲間的成年子女有大額財產增加者,查核其財產資金
來源及有無應課贈與稅情事,故對年紀輕而收入不高的成年子女置產資金來源仍應妥
為規劃,以免惹稅上身。
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
,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在子女結婚的年度,父母可贈與
子女的免稅額度高達400萬元,值得善加利用。
其次有關個人綜所稅的節稅方面,九十一年度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
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均與九十年度相同,而課稅級距亦維持不變,對眾多的納稅人而
言,由於今年經濟不景氣,明年的綜所稅繳稅勢必構成不小的負擔,因此以下提供一
些在年底前可做調整的節稅措施,以減輕您的納稅負擔。
一、調整結婚的時點:
依據稅法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但結婚當年度可自行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如果夫妻
雙方均有收入,或利息所得合計超過二十七萬元,合併申報勢必適用到較高之累進稅
率,或少了一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致須繳納較多的稅。因此,打算年底結婚的
男女朋友如有上述情形,不妨將婚期延至明年初,即可多享受到一年(九十二年度)
適用分開申報的權利,從而節省若干稅金。
(作者是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2002/11/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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