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前手息課稅難題 一個月解決
■記者陳美珍、邱金蘭╱台北報導(2003-03-28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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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長林全昨(27)日表示,將在一個月內敲定債券前手息課稅問題,指示國稅局啟
動協談機制,在不擴及對個人股東追稅原則下,與票券業者達成繳稅共識。
財政部昨天邀集部分證券業、投信投顧業及期貨業者午餐會,針對資本市場改革及證券
期貨監理等問題,雙向溝通。
財政部常次陳樹指出,昨天與會者提出多項建議,有關債券前手息課稅問題,林全在會
中表示,因賦稅署與相關單位最近一直密集研商中,因此,財政部會在一個月內提出具
體結果,讓相關規定更明確,以利業者遵循。
財政部今年1月間曾經就債券前手息課稅問題,與國稅局、金融局會商,確定不對債券
業者的前手課稅。但這項決定,財政部並未與相關業者協商,為此林全指示一個月內
提出具體方案。
財政部指出,將由國稅局與業者協談,若票券業能夠接受不溯及個人股東的官方版讓步
方案,債券前手息問題可望獲得解決。
決策官員指出,最高行政法院援用憲法第19條規定,已指明權利與義務不能割裂適用,
因此財政部認為,票券金融業者與個人間買賣債券的利息收入與支出,必須採用實質
課稅原則,也就是業者與個人進行附買回交易(RP),個人持有期間的融資利息支出,
可以讓業者列為費用並扣抵其已申報的利息收入,業者的補稅額會下降。
為避免業者產生疑慮,財政部也同時提出讓步措施,即債券前手息的補稅對象將只及於
企業,個人與票券金融業者間的附買回交易,其融資期間個人所產生的融資利息收入,
國稅局將不再追稅。官員表示,這已是財政部處理本案最大的底線。
據指出,如果業者願意接受稅捐機關這項讓步,國稅局將會根據業者提示的成交單與電
腦帳證紀錄,重新核算票券金融業者應退或應補的所得稅。
對於未提供帳證資料的票券業者,財政部也已訂定課稅比率,官員表示,依稅法規定目
前的利息所得扣繳稅率為10%,凡是無法提供帳證資料的票券業者,實質扣繳率將降為
6.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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