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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曾先生問:如果想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所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答: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使用,其課徵綜所稅的規定,視對象不同, 可分二種課稅方式: 一、將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無償借用,仍要按當地一般租金 標準,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供住家使用,應提出除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 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就要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 得稅。 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如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 業務者,無償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屋,且該址未有他人使用者可 視同自用,免計算房屋所有人租賃收入。 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自有房屋借給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可先減除自 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的租 賃收入。至於「自用部分」可依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 的比例計算。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tw ) 【2002/10/22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