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曾先生問:如果想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所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答: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使用,其課徵綜所稅的規定,視對象不同,
可分二種課稅方式:
一、將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無償借用,仍要按當地一般租金
標準,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供住家使用,應提出除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
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就要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
得稅。
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如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
業務者,無償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屋,且該址未有他人使用者可
視同自用,免計算房屋所有人租賃收入。
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自有房屋借給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可先減除自
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的租
賃收入。至於「自用部分」可依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
的比例計算。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tw )
【2002/10/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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