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
朱先生問:
91年度我與他人簽約買受一筆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我勝訴,所受領之違約
金,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代繳的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可否列為必要費用減除?
南區國稅局答:
有關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屬所得稅法規定之
其他所得,應將該筆收入減除所支付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申
報納稅。
至於為達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目的而代繳的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屬於取得土地
的費用,因與所受領的違約金無關,朱先生所代繳的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不得列為違
約金所得的必要費用減除。(記者邱馨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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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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