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針對保險給付免稅優惠問題,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建議視保險性質不同,取消部分
免稅優惠。財改會認為健康險與傷害險的傷殘給付與軍公教人員強制保險給付,可以
維持免稅,至於死亡保險給付則應由免稅改為定額免稅。
財改會已完成人身保險相關課稅問題檢討報告,針對各式各樣的保險商品,財改會認
為不必全數取消現行免稅待遇,但必須適度縮減保險給付的免稅優惠。財改會將在本
月30日召開委員會議進行討論。
其中維持免稅者,財改會認為,應限於健康險與傷害險的傷殘給付,以及軍公教人員
的保險給付。一般商業保險的死亡給付則應改為定額免稅,超過部分應課稅。至於人
身壽險的期滿與年金保險給付額,則在扣除已繳納保費後,應全數改課所得稅。
有關保險商品出現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情形時,財改會報告中建議,要保人與受益人
不同的人身保險給付,其性質與贈與無異,應視為贈與稅的課稅範圍,其中,健康險
與傷害險的保險給付,若要保人對受益人有扶養義務者,可以免稅; 期滿給付與年金
給付,則可對要保人課徵贈與稅,或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基於簡化稅務行政的考量
,財改會建議只需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
財改會亦針對團體壽險保險給付課稅方式,提出改革意見。財改會建議,每人每月保
費2,000元以內者,基於其具有減輕社會保險負擔的理由,其保險給付可以免稅。健康
、傷害、年金與滿期給付全額列入課稅,但家屬領取的死亡給付則採定額免稅。
【2002/10/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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