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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揚、黃志文 案例:小鈞高職畢業後無意繼續升學,尋尋覓覓好一陣子後,終於在一家汽車修護廠 找到修車技師的工作。時光荏苒,小鈞在汽車修護廠轉眼已經服務一年半,眼看著同 學紛紛接獲「兵單」高唱從軍樂,小鈞知道離自己入營服役的時間也不遠了。 小鈞固然瞭解當兵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卻擔心因為服役而會失去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 ,也怕即使退伍後老闆願意讓他重回修護廠工作,又會有年資中斷的問題,到時候休 假等一切福利都得從頭累積計算。一想到這,小鈞的心情就不禁七上八下。小鈞因入 營服役就必須向老闆辭職嗎?如果小鈞退伍後重回修護廠任職,服役前後的工作年資 可以併計嗎? 解析: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因此,男孩子到了法定年齡 就必須入營服役,擔負起保家衛國的責任。雖然有人戲稱這種兵役義務叫「不願役」 ,但卻是男孩子無可逃避的的責任,也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採取的必要方法。 雖然徵召役男入營服役,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考量,但不容否認地,入營服役將使 人民原本的工作因此中斷,而影響人民的工作權。為使役男能安心入營服役,並避免 在營軍人不安於役,法律規定在一定的情形下,入營服役的役男可以保留原來工作的 底缺與年資。 依兵役法第44條第一款規定,國民為國服兵役時,在營服役期間職工享有保留底缺年 資權利。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2條規定,應徵、應召時職工原屬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 仍存在者,依其原有職位年資復職,應徵、應召在營服役期滿,依法延役者亦同; 但 志願留營繼續服役逾三年者,原屬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的底缺得免保留。 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 (81) 勞動一字第21587號函表示,按兵役法第44條規定, 勞工在營服役期間享有保留底缺年資的權利,勞工在接獲兵役徵集後,如果已向雇主 表示將入營的意思,其權益即受兵役法的保障,爾後勞工役畢返回原事業單位工作年 資計算,則應依內政部 (75)台內勞字第408297號函釋辦理。 依該函解釋,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工作年資是指勞工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所累積的年 資,因此,勞工服兵役前後在同一事業單位的工作年資應予併計,但勞工在營服役期 間未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該期間得不計入工作年資,事業單位如規定可併入計算工 作年資者,依其規定。 至於勞工入營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其底缺是否應予保留,勞委會在 (82) 勞動 一字第35506號函表示,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2條,志願留營繼續服役三年以內者,依法 固然應予保留底缺,但其中所謂志願留營者,是指服義務役期滿後,志願留營繼續服 役者,如果勞工在義務役期滿以前就轉服志願役,事業機構得不必保留其底缺。 台南地方法院在90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有關給付退休金的判決中,也表示兵役法第44 條第一款規定,是為保障應徵服兵役者工作與就業的強行規定,人民不因盡其服兵役 義務,反被剝奪原有的工作權利,也不因服役造成工作年資中斷,致退伍落於人後, 造成不公平現象。因此,計算勞工服務年資時,自應將服役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綜合前述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勞委會函釋及法院判決內容可知,勞工如於入營前 已有工作,其原服務的公私立事業機構,原則上應於勞工服役期間保留其底缺,勞工 並得於退伍後向原服務的事業機構請求復職。勞工退伍回原服務單位復職後,服役前 後的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原雇主不得主張勞工的工作年資必須重新起算,但若勞工 入營服役後,在義務役服役期滿前轉服志願役,或在義務役期滿後志願留營繼續服役 超過三年,原服務單位得免保留其底缺。 在本件案例中,小鈞在服役前已有工作,他在接獲兵役徵集後,如果已向雇主表示將 入營服役,他的權益就受到兵役法的保障,亦即原雇主應於小鈞入營服役後依法保留 其底缺,小鈞在退伍以後也可以向原雇主請求復職,復職以後,小鈞服役前後的工作 年資並應合併計算。但小鈞也要注意,如果他在義務役服役期滿前轉服志願役,或在 義務役期滿後志願留營繼續服役超過三年的話,修護廠依法可以不保留他的底缺。相 信小鈞在瞭解自己的權益以後,就能開開心心地上前線保家衛國了。 (作者吳志揚是哈佛大學法學碩士,志揚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志文是台大法 學士,志揚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2002/11/10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1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