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信託法施行後,業者可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不過學者指出,相關法條缺乏基金分配收
益課稅規定,極可能造成業者不分配信託利益,將應稅股利及利息,轉化為免稅證券
交易所得,藉以規避稅負。
所得稅法第3條之4規定,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是其他經財政部核准
的信託基金,課稅時點是信託利益實際分配時,並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額課稅。
中正大學教授黃俊杰表示,由於共同信託利益課稅時點是在所得分配之時,相關條文
又無強制分配課稅的規定,其結果可能是業者不分配收益,反將累積的部分轉為基金
淨資產。日後受益憑證持有人,即可藉申購贖回受益憑證的管道,將應稅的股利及利
息,轉化為免稅證券交易所得。投資人也可依此避掉原來分配時要課稅的利益。
黃俊杰及財政部稅制會研究委員鄭俊仁說,當時財政部送立法院的相關法案中,所得
稅法第3條之4附有但書,規定信託基金若未在次年度分配,應就其未分配部分,以受
託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的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按10%稅率扣繳稅款。等到信託利
益實際分配給受益人時,再從業者應扣繳稅款中減除。
不過,最後在立法院經過朝野黨團協商,但書部分刪除,理由是信託基金投資標的包
括股票、債券,稅賦各有不同,為維護市場經營,於是予以刪除。
黃俊杰指出,立法委員或許出於政策考量,因此刪掉但書部分。卻也少了相對應的方
法,防堵避稅管道。雖然賦予信託行為某種程度的「租稅遞延」優惠,未嘗不可,但
也應兼顧稅捐公平。他建議財政部應該給與業者某些鼓勵,但稅捐單位若擔心稅源流
失,就應該再推動立法,堵住漏洞。
【2002/11/20 經濟日報】
--
我 是 驚 抖 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