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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報稅時填錯繳款書,導致稅捐單位無法在限期內收到稅。對於這種粗心大意的納稅人 ,政府該不該處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只要加徵稅款利息即可,至於 處以滯納金,免了。 台北縣三重市有位林姓婦人,86年申報綜所稅時,為求方便,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 直接讓國稅局從帳戶裡扣稅款。不料,林姓婦人一時粗心大意,誤填丈夫的帳號,導 致國稅局無法兌領稅款。 兩個月後,國稅局通知林姓婦人,帳戶有問題,得要補稅。林婦這才急忙繳稅。不過 ,國稅局照算遲繳時間的利息以及滯納金,總計2萬多元。林姓婦人不服,申請國稅 局復查未果,告上行政法院。 國稅局辯駁,對林婦課以滯納金,於法有據。首先,林婦遲遲繳稅,是明擺在眼前的 事實。根據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納稅人逾限繳稅,每逾二天就要加徵稅款1%的滯 納金。 此外,整件事明明是林婦自己糊塗。「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納稅及直撥退稅實施媒體 作業注意事項」第15條也明訂,若是稅款無法兌領,歸咎於納稅人本身的錯誤,應該 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不過法官認為,林婦的情形,與一般納稅人滯納稅款不同。首先,稅捐單位發現取款 委託書錯誤的時間,受限於稅捐機關本身的作業流程,並非納稅人能夠掌握。即使納 稅人想要立即補繳稅款,也沒辦法。換句話說,納稅人的繳款速度,全視政府單位的 作業速度而定,如果因此還影響到加罰滯納金與否,對民眾而言,並不公平。 法官特別指出,注意事項第15條並不合理,不應繼續採用。 此外,財政部90年第0900450054號函釋也指出,為了維護納稅人權益,有關納稅人以 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所得稅的案件,如果稅捐機關無法提領,除了委託書資料正確 的情形之外,其他案件,應由稅捐機關另行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 並從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次日起,到補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從限 繳期限屆滿翌日起,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雖然林婦的案子發生在86年,此函釋在90年才發布,但此案屬尚 未判決確定的案件,新函釋既然有利林婦,也可適用。 法官認為,國稅局應該先填發繳款書,通知林婦限期繳納。並從原本法定的結算申報 日開始,先算利息,計至林婦補繳稅款為止。至於滯納金,必須等到林婦在通知書所 載期限逾期未繳時,才可加徵。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91年度簡字第979號判決,撤銷北區國稅局原處分。 【2003/01/1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5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