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tax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財稅信箱》公司歇業決算45日內申報 台北訊 問:本公司因產業前景不佳,擬辦理歇業,請問應於何時辦理決算申報? 答:根據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 之日起,辦理當期決算,於 45 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 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繳納之。另,根據財政部 66 年 12 月 31 日台財稅第 38880 號函釋,公司因解散,如因特殊情形,得於法定申報 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不得超過一個月,如係委託會 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得比照再延長一個月。 貴公司因產業前景不佳,擬辦理歇業,應將當年度截至解散之日止,辦理當期決 算申報,其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之日為準起算,於 45 日內 連同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期限內辦理者,可申請 延長申報期限,但不得超過一個月。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得比照再 延長一個月,必須注意的是,如果違反上述申報規定,稅捐機關將會依查得之資 料,逕行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另外,貴公司歇業後,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清算,依據財政部 73 年 7 月 5 日台財稅第 55300 號函釋,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 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 經法院核准展期者,仍應以六個月期間屆滿日為準起算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書 表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清算申報。 (資料來源: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小企業財稅信箱電話: 0800-012242) 【2002/09/28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