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信箱》公司歇業決算45日內申報
台北訊
問:本公司因產業前景不佳,擬辦理歇業,請問應於何時辦理決算申報?
答:根據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
之日起,辦理當期決算,於 45 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
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繳納之。另,根據財政部 66 年 12
月 31 日台財稅第 38880 號函釋,公司因解散,如因特殊情形,得於法定申報
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不得超過一個月,如係委託會
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得比照再延長一個月。
貴公司因產業前景不佳,擬辦理歇業,應將當年度截至解散之日止,辦理當期決
算申報,其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之日為準起算,於 45 日內
連同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期限內辦理者,可申請
延長申報期限,但不得超過一個月。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得比照再
延長一個月,必須注意的是,如果違反上述申報規定,稅捐機關將會依查得之資
料,逕行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另外,貴公司歇業後,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清算,依據財政部 73
年 7 月 5 日台財稅第 55300 號函釋,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
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
經法院核准展期者,仍應以六個月期間屆滿日為準起算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書
表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清算申報。
(資料來源: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小企業財稅信箱電話: 0800-012242)
【2002/09/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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