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陳美珍
企業欠稅不繳,對執行徵稅任務的稅捐機關而言,當然算得上是惡性重大的行為。但
對欠稅不繳的企業,施以停業處分,一旦手段輕重拿捏不準,不僅欠稅同樣收不到,
反而還可能出現殺雞取卵的反效果。
經濟不景氣,除了反映企業營業收入減少、經營困境升高的事實之外,同樣也會突顯
國庫稅收勢必短徵的窘境。
然而,對欠稅企業來說,不景氣的經濟環境,設法維持營運都有困難,繳稅恐怕更是
力有未逮。稅捐機關為了國庫稅收,要找欠稅企業開刀,但是相對欠稅企業來說,一
旦停業,更無獲利來源,除非變賣財產,否則哪來能力繳稅?
停業,應該是稅捐機關追討欠稅的最下策,用來嚇嚇納稅人或許可行,但是若要當成
追欠稅的尚方寶劍,傷的不會只是欠稅企業一方,國庫恐怕也不見得就能把稅討回來。
欠稅的形態種類極多,稅捐機關對欠稅企業追稅,必須要有不同的處理手法。惡意欠
稅的企業,當然不必手軟,但是面對有心卻無力繳稅的企業,稅捐機關實在也毋需以
停業處分相逼。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有准許無力繳稅納稅人分期或實物抵繳稅捐的彈性條款,財政部
或許亦可以考慮,對徵納雙方應該才是比較務實的做法。
【2002/10/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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