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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玉珍/台北報導 經濟部將提案修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讓享有購置設備等投資抵減租稅優惠的高科技 廠商,可以自由選擇抵減稅額年度,充分享受投資抵減的效益。 財政部和國稅局多年來也深為查核廠商列報投資抵減的「年序」問題所苦,因此,經 濟部的提案,可望獲得財政部的支持,解決徵納雙方的爭議。 經濟部指出,產升條例規定,企業購置自動化、防治汙染設備,以及投入研發、人培 的支出,可以在支出金額5%至30%範圍內,列報投資抵減。不過,相關規定也限制企 業應優先列報抵減「當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每年列報金額不得超過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一半,企業的投資抵減金額往往因此變成「濫頭寸」,無法真正 發揮抵稅的效用。 因此,經濟部將提案修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將對優先列報抵減「當年度」應納 營所稅額的條文,修改為只要在五年內列報即可,不限抵減年度,由廠商自由選擇最 有利的列報投資抵減方式。 88年之前,財政部規定企業列報投資抵減金額時,應該採取「先進先出法」,依投資 抵減金額發生的先後,列報投資抵減。但是,財政部在88年發布一項解釋令規定,企 業有多件不同年度的投資抵減案件可以申請的廠商,應該優先列報納稅年度的投資抵 減案件。財政部的這項規定,是因為國稅局發現廠商利用最後一個年度列報投資抵減 不受應納稅額一半的規定,將抵稅額留至最後一年抵減,使財政部稅收「嚴重失血」 ,因此,引用產升條例「當年度」的規定,發布了這項規定。 不過,經濟部工業局最近頻頻接獲廠商指出這項規定不合理,台灣區電電公會最近向 工業局提出建議,希望工業局修改相關規定,還給業者租稅抵減空間。工業局最近已 向行政院科技顧問組鬆綁法規小組,提出相關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 電電公會同時建議修改投資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納稅額一半的條文,不過,財政 部顧及「稅收」考量,不同意這樣做,因此,工業局這次修法內容,將只修改「當年 度」的部分,不觸及納稅額一半限額的問題。 【2002/10/08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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