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黃玉珍
投資抵減列報問題,一直是廠商和國稅局之間的重大爭議。國稅局認為廠商違規避稅
,廠商則抱怨財政部和國稅局不合理限縮租稅規劃空間,經濟部新近擬具的促進產業
升級條例修正草案,將可解決徵納雙方的爭議。但是,要一勞永逸解決投資抵減列報
爭議,還須進一步修改每年列報抵減總額,不得超過應納稅額一半的限額規定。
過去,國稅局和廠商為了投資抵減稅額的列報優先順序,出現過極大爭議。景氣好時
,廠商獲利可觀,為了全數列報可以抵減的稅額,進行租稅規劃,儘量安排到投資抵
減最後一個年度,適用不限抵減額度的規定,以求全數列報抵減。
但是財政部和國稅局站在稅收考量,認為廠商利用最後一個年度不限列報金額的規定
,是不當的租稅規劃。國稅局尤其對於部分廠商在收到補稅單後,才要求補報投資抵
減稅額,以達到不必補稅的作法,頗不以為然。
其實,在兩稅合一制度下,公司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最終都會在分配股利時,一起
分配給股東,抵繳綜合所得稅。相對地,如果廠商租稅規劃得當,可以全數抵完投資
抵減稅額,不必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就沒有可扣抵稅額可以分配給股東抵稅了,對
國庫來說,損失並不大,頂多只有一年的資金運用空間及少數公司無法分配扣抵稅額
而已。
廠商不服國稅局的補稅規定,不斷提出行政救濟,投資抵減案件已成為行政救濟案件
的大宗,徵納雙方浪費在爭訟的人力物力,其實不低於稅額「成本」。
但是,如果列報「年序」的規定不放寬,購置設備、研發人培等投資抵減看似優惠,
實際上廠商受到列報限制甚多,無法完全享受租稅減免的好處。
經濟部修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讓廠商可以自由選擇列報投資抵減年度,解決了廠商
的困擾,但是問題只解決了一半,還需要再進一步解除列報金額不得超過納稅額「一
半」的限制,才可以讓廠商完全列報投資抵減金額。
【2002/10/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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