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ff (考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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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建議] 經人檢舉漏稅 不能補報免罰
時間Mon Oct 21 09:54:13 2002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根據檢舉查獲轄內有律師漏報88年承辦官司勝訴所獲報酬300多萬元,律
師雖然趕在該局發文約談前補報補繳所漏稅額80幾萬元,但因經人檢舉,已不能適用補報
補繳免罰規定,因而被依法加處罰鍰。
這位律師原以為稽徵機關最多只能以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承辦案件的收入,不可能掌
握實際收費金額,因此並未申報這筆官司勝訴所獲報酬。但在得知合作承接案件的代書被
約談後,為降低損失,趕在稽徵機關約談他以前迅速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想要適用稅捐稽
徵法第48條之1有關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不過已經遭到檢舉,仍難逃被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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