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財政部近來加強稅捐保全,限制欠下鉅額稅款的企業負責人出境。不過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最近也指出,財政部限制企業負責人出境,不能僅以公司執照記載來判定,必須
以當時企業實際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為了加強清理欠稅,財政部把欠稅限制出境的稅捐保全,列為重點工作項目。目前有
關限制出境的規定是,個人欠稅款合計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100
萬元以上,稅捐機關或海關便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人
或企業負責人出境。
為了避免企業負責人在欠稅後偷天換日,以人頭頂替負責人職位,逃避出境管制,財
政部也多次發佈函令,要求相關單位應以公司執照上登載的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某公司的蔡姓負責人87年10月向公司請辭,公司卻在88年欠下大約1,200多萬元的營
利事業所得稅。由於該公司一直未變更登記,因此台北市國稅局90年10月時,函請入
出境管理局限制蔡姓民眾出境。
蔡姓民眾除了再次主張自己已於87年請辭之外,也出示多項文件,證明自己在88年已
不再擔任負責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是以91年度訴字第1468號判決,撤銷了財政部原處分。法官認為,
財政部限制企業負責人出境,是要促使企業負責人清繳積欠的稅款。因此,對於誰該
負責任,稅捐機關應該切實查明。
法官還指出,雖然公司法第12條規定,企業經營情況有所變更,卻未變更登記,應該
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但這裡所指的第三人,指的是公司交易對象。以本案而言,顯然
並非交易情形,而是財政部以及企業間的稅捐稽徵問題。財政部不得援引公司法第12
條,作為依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就蔡先生的情況以及諸多證據顯示,蔡先生在88
年公司欠稅時期,顯然已不是實際負責人,財政部不應限制其出境。
【2002/10/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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