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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淑玲/台北報導 為推動國內觀光事業,行政院訂十一月六日公告觀光產業配合政 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具公司組織的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 推廣活動,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可就相關支出費用按百 分之二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該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試辦二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