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鑫
員工分紅入股之會計處理問題,近來引發產官學界極為廣泛的討論和不同意見的論點
爭議。而員工分紅之相關會計稅務問題,多年來就一直爭議紛擾不斷,筆者玆將個人
近十年來的觀察心得及見解,闡述如后:
壹、員工分紅基本法規規定
公司法第235條規定,一般民營事業,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章
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而公營事業欲分配員工紅利者,應經該公營事業之主
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後方得為之。
復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依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之紅利轉作資
本時,依章程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以現金支付之。其以現金支付員工者
,稱為「員工單純分紅」,其發給新股予員工者,稱為「員工分紅入股」。
當分配之員工紅利以現金支付時,僅限支付予本公司員工,尚不得支付予符合一定條
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惟當分配之員工紅利以發給新股時,除發給予本公司員工外,章
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受分配
股票紅利所取得之股票,公司不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持股。
員工應分配之紅利,無論係發給新股或以現金支付之,均屬於員工個人綜合所得之「
薪資所得」類目。
(作者是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2002/12/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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