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龍益雲/桃園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92年度執行業務者帳簿驗印工作,即日起到明年1月31日,各
執行業務者使用新帳冊前,應先至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登記驗印
手續。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
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並依序逐日登記,至遲不
得超過二個月;同時執行兩種以上不同性質業務,可使用同一套登記驗印帳簿。
北區國稅局說,執行業務者如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並於使用前自行訂定或經會
計師證明,足以允當表達其損益的會計制度大綱及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作業手冊,報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為已依規定辦理驗印手續。另若是使用機器記帳,並於使
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亦視為已依規定辦理驗印手續。
北區國稅局同時指出,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即依稅
捐稽徵法處新台幣1,500元到1.5萬元罰鍰;逾期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2002/12/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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