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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整理 王小姐問:已稅貨物因變質損壞,要如何辦理報廢及退稅? 南區國稅局回覆:依據財政部最新函釋,產製廠商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 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其所產製已納貨物稅貨物因逾期或 變質損壞申請退抵的案件,仍應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4條規定,銷毀為原則。 但為兼顧簡政便民,如查明最近一年度無欠稅或違章紀錄,且其申請銷毀的數量不超 過同期間貨物出廠數量百分之一者,得免派員監毀。 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廠商,仍應依規定向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派員眼同銷毀 或回爐後,再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數量不及計稅單 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2003/01/08 經濟日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15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