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分支代收費用 無須繳稅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2003-06-09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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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在台外資券商為求作業方便,代國外總行收取的費用,
毋須視為台灣本地公司的營業收入。安銀證券公司代收的一筆1億元款項,獲判不必繳稅。
法官並在判決書中指出,為了符合實質課稅原則,國稅局調查上述費用性質,以及收入
分帳情形時,券商必須盡力提供證據。若是證據不全,國稅局才可以依照這些公司業務
情形、服務的程度,以及其他同業狀況核定收入。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國際性證券機構安銀證券(原霸菱證券)台灣分公司86年度的所得稅
時,發現安銀漏報一筆高達1億元的所得,除了補稅之外,還處以罰鍰。
不過安銀表示,台灣分公司只是過路財神。事實上,這筆錢是安銀集團替國外法人購買
台灣股票的服務費用。台灣安銀只是代收,扣掉手續費後,必須匯往同一集團下的管理
單位。所以這1億元並非台灣安銀本身所得,自然也毋須繳稅。
安銀主張,安銀集團在海外有許多行銷團隊,提供客戶世界各地的產業分析訊息。如果
客戶對台灣的股票有興趣,可以透過安銀的行銷團隊,表明購買意願。此時行銷部便會
聯絡台灣分公司,替客戶下單買股,之後國外法人再透過台灣的銀行,將錢付給安銀在
台分公司。
安銀認為其對國外法人客戶提供的服務,是全球一體的流程,包括國外行銷團隊的產業
研究、台灣安銀代為下單買股、以及事後提供報表、核對帳單等管理服務。台灣安銀收
取費用後,再將錢匯到國外,由總部分配給海外的其他相關單位。因此,這筆錢並非只
給台灣安銀。
不過,國稅局卻認為,安銀不能提供有效契約,證明代收轉付情形,也沒辦法提供安銀
集團服務的具體資料,因此駁回安銀的復查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為,縱使契約有瑕疵,安銀也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提出人證,證
明款項代收轉付的性質。此外,其他外國券商,也都有相同的作業方式,因此可見,國
稅局不能將台灣安銀代收的款項,視為本身營業收入。依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90年
度訴字第6934號判決中,撤銷台北市國稅局原處分。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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