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tax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網路交易不好 動輒補稅罰鍰 ■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企業經常運用網路交易,不過業者直以「夢魘」形容相關課稅機制。會計師指出,尤 其是財政部目前未明確規定交易類型,課稅方式不一,讓企業界提心吊膽,怕被動輒 補稅或處罰鍰。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會計師說,過去業界採購軟體,可能是由國外設計好程式, 灌到光碟,以包裹寄到台灣來。但隨著網路發達,現在很多業者是透過網路採購,譬 如國外的業者給買主一組密碼,自行上網下載即可,日後更新,也是透過同樣方式, 至於付款,也是線上完成。 有些則是國內公司委託國外軟體公司設計程式,國外業者完成後,透過網路傳輸,由 買方自行下載。 許祺昌說,這些採買軟體的方式,不同以往實體交易,因此在課稅上也出現模糊地帶 。目前財政部沒有明確規定,多由稅務人員依個案認定。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張豐淦會計師指出,譬如有些公司一次付費,向國外採買類似 微軟office之類的軟體,一般看來,應是買賣斷的銷售貨物行為,財政部有時卻會認 為,公司給付的是權利金,據以課稅。 會計師指出,權利金與銷售貨物的差別,在於若將向海外採購軟體的行為視為銷售貨 物,依照現行法令,不算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台灣買方不用替交易對象扣繳所得稅 ,只需繳交營業稅及關稅等。但若國稅局認為這是授權行為,就會課以所得稅,連帶 也會提高台灣企業的購買成本。 許祺昌舉例,一件原本訂價1,000萬元的軟體,若是視為銷售貨物,只需繳交5%的營 業稅以及關稅,但若被國稅局認為是權利金,台灣業者就要幫國外軟體公司多扣繳20% 所得稅。碰上一些態度強硬,硬是要淨拿1,000萬元售價的國外業者,國內廠商只好 再自行倒貼稅款,實際售價變成1,250萬元,整整多出250萬元的所得稅成本。 網路交易類別認定模糊,並非台灣獨有的問題。不過許多國家例如美國、墨西哥、日 本、新加坡,已經建立較為明確的課稅標準。張豐淦指出,譬如美國便明確以著作權 有無移轉等條件,明確區分各種交易型態。 許祺昌建議,目前稅捐單位比較容易認定為銷售貨物的電子商務交易,包括:有銷售 實體、軟體為大量製造,而非量身訂做、買主為軟體最終使用者、依法不能重製的軟 體等。業者採購軟體時,可以儘量符合這些條件,減少被認定為權利金或是勞務提供 ,而被課所得稅的機會。 【2003/06/17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19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