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理財》補習班所得如何課稅(上)
■ 廖如陽
短期補習班是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規範,非屬營利事業,故一般不須辦理公司或商業
登記,也不須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
惟依教育部91.6.18台(91)社 (一)字第91079856號令釋,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
法」第6條規定,公司得經營短期補習班。又公司申請登記「技能技藝訓練業」營業
項目,須經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短期補習班後,始得辦理是項營業項目。至公
司附設的補習班,其所營的補習費收入,依財政部73. 8.15台財稅第57835號函釋,
是屬營利事業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所得依財政部69.4.15台財稅第33034號函
規定,可由該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私人經營補習班的所得則是屬個人綜合所得的其他所得,非屬營利所得,也非執行業
務所得,但稽徵機關為使查核作業一致,對於其收入與所得的查核,均依查核執行業
務所得的規定為之。財政部並在所訂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二款中
明定,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
者,其所得的查核準用該辦法。
目前補習班依性質大致可分為文理、語文、技藝補習班(例如音樂、舞蹈、家政、縫
紉、美容、美髮、插花、烹飪、打宇、電腦…等)及汽車駕駛訓練班,其收入與所得
的查核認定方式如下:
壹、 收入之查核
依教育部所頒「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規定,補習班應將招生簡章、教師及學
生名冊、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等,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
府核備,照理稽徵機關即可據以掌握其收入,惟因考量補習班的班次期間不明顯,學
員中途入學、退學者頻繁,學員名冊及收費金額與事實脫節等因素,稽徵機關往往會
再採實地調查方式,核定補習班的收入。
一、為減少實地訪查時帶給業者不便,台北市國稅局在訪查前,會先寄送調查報告表
,函請納稅人據實填報設備租金及主要開支、招生及收費狀況、帳載情形等各項資料
,經在限期內回覆,審查結果填報資料正常者,將免予再派員訪查。對於未在期限內
回覆者,稽徵機關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罰鍰。
二、為確實掌握狀況,稽徵機關對於文理、語文及技藝補習班的訪查會於白天及夜間
各前往乙次,並實際點計上課學員人數,如有故意放學逃避調查者,調查人員得實施
不定期、多次實地調查,以杜逃漏。
三、補習班免費生占全年招生人數1%以上,折扣生優待金額占全年應有的招生收費額
15%以者,除應提示免費生、優待生本人的證明文件外,稽徵機關也會按提示名單,
逐一發函或派員查證,核實予以認定。
四、學員報名以後,因故未實際參加而退費者,除須帳載清楚,仍應提示學員的說明
書供查核,必要時,稽徵機關也會發函詢證,經查證屬實,方得減列收入。
五、補習班負責人,若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或拒絕於調查報告書上簽章者,調查人
員得依實際查得資料詳細記載(無需簽章認證),由調查人員共同簽章後,該資料即
為稽徵機關查得資料。
(作者是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2003/01/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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